*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会字第8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附件一: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新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