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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十八条 加入中国科协的团体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或科普性团体;
  二、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拥用相当数量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三、学科内容较宽,并不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固定支持。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学会或它们的联合组织,向中国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协领导,执行中国科协决议,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国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事理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办事机构是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业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中国科协有关规定,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合法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团体或与科学技术关系比较密切的团体,尊重本章程,经申请可作为中国科协的联系团体。联系团体与中国科协在业务上进行联系或合作,可应邀参加中国科协的有关活动,得到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地方科协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协指导。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由省级学会和市(地)、县科协组成。
  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地方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地方科协章程,选举地方科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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