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 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决定召开。其代表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中国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中国科协章程;
三、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中国科协的工作。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中任各级科协专职干部和国家部委领导的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分工负责,协助常务委员会审议各专门领域的工作,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可授予对中国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或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全国性学会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或以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为基本业务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