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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制定技术引进法规和条例,加强宏观调控与管理,防止盲目、分散和重复引进,切实抓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开辟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的资金渠道。确保科研机构参与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发展和创新工作的全过程。
  制定技术出口管理法规,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发展技经、技贸密切结合的国际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区,吸引国外技术、资金和人才在国内兴办独资或合资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
  (三)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动科技人员对外交往、学术交流和智力输出的有关政策
  创造宽松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允许更多的科技人员有机会直接、间接地接触世界、走向世界。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客座研究,以及在国外兼职或在国际组织任职提供方便条件;争取在国内召开更多的国际会议,并把国际会议引向更多的城市,活跃地方学术空气,使更多的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国外工作的优秀科技人员回国服务;聘请外国专家来华从事科研、教学工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咨询或管理工作。
  有计划地组织智力输出。派遣更多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到国外工作,或建立科研和工程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承包、经营技术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等。
  (四)创造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
  加强国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开展有关各国科技状况与科技政策的研究。针对不同国家在不同领域的特点与优势,制定对其开展科技合作的策略和政策。开辟对外科技合作的经费渠道,多方筹集国内外资金,为国际科技合作提供必要支持。

              五、支撑条件和措施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为确保本《纲要》的实施,必须大幅度增加全社会对科技的投入,形成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自筹和金融机构贷款组成的科技投入三大支柱;积极吸引民间和海外资金,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资体系。
  在今后十年,科技投入的增长要高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增长幅度,使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由1990年0.7%左右,提高到2000年的1.35%以上,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幅度,逐步调整提高国家财政科技经费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合理配置科技经费投入。逐步将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技术研究、试验发展的投入调整到适当比例,并增加中间试验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
  加强对基础性研究的经费投入,继续实行事业费拨款和专项拨款等多种渠道的支持。到本世纪末,使基础性研究经费在研究与发展总经费中的比重提高到10%以上。
  加强和保障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的投资强度。逐步增加经常性事业费,加强对产业部门大院大所的事业费投入;开辟科研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渠道。有重点地支持产业部门工程应用技术试验基地建设。
  增加科研基建投资,解决科研单位设备设施严重老化、基本建设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在部门基建投资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生产性基建单列,优先予以安排,并逐年有所增加。
  逐步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建投资规模,加快开发区建设,十年内建成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形成规模。
  逐步增加科研用进口仪器设备、科技引进和科技图书资料的用汇额度。
  --调整信贷结构,大幅度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资金问题,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切实加强企业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一般企业都要提取不低于销售额的1%,高技术企业提取5%以上的经费,用于行业和企业技术开发,并建立行业(或部门)科技发展基金。
  (二)改善科研条件
  --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今后十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推动科学技术纵深发展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重点选择和支持一批水平高、贡献大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加强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科学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八五”期间,在继续建设好一批国家工业性试验基地的同时,在重点地、分期分批地组建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新建75个工程学科重点实验室,形成从事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新型科研基地。
  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搞好合理布局,促进协作共用,提高仪器使用效率;十分重视量大面广仪器的开发,提高仪器国产化水平。
  --科技物资保障。在国家和地方统配物资的计划和供应中,把科技三项费用和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所需要的物资单独列项,参加全国和地方物资平衡,优先予以保证;开辟科研所需石化、化工、农业生产资料等统配物资的计划和供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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