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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失效]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公民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姓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年度报告中,应列有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重大诉讼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如果有的话)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提出日期、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的原因和依据、对赔偿和处罚的要求、开庭审理日期、判决日期、判决结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对该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被司法机关处以拘役以上的刑事处罚或受到刑事起诉后,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事项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所参与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年度股东会
  本条应公布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简要介绍准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2)年度决算和预算报告;
  (3)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4)新年度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本变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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