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4年1月10日 证监发字[1994]7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应按准则第二号的规定,编制、呈报并摘要刊登年度报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说明
(一)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
《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财务报告,
(6)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7)关联企业,
(8)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3、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