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公告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295号)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本次司法拍卖持有10,323万股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51.6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