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阮水龙、阮伟祥、阮伟兴、项志峰四人要约收购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302号)
阮水龙、阮伟祥、阮伟兴、项志峰:
你们报送的《关于豁免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们因增持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820,3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