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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6]223号)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托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的请示》(赣农信联社字[2005]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联社关于江西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开办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的申请,委托单位经江西银监局批准,并经你联社同意可以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核准《江西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百福卡(借记卡)章程》。
  二、江西省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的发行和管理,须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银行卡统一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内部控制要求,并按规定另行申请“银联”标识。
  三、你联社应督促各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认真落实结算账户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及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该项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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