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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资本项目计算的请示》(中银管[2005]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要求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因其公允价值变动所涉及的资本充足率计算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你行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有关内容在《资本充足率汇总表》(银监统临[2004]015号和018号)“da.重估储备”中以正数或负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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