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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八条 民办职介机构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

  (三)自愿签署并承诺遵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

  “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地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是全国的旗帜和典型,引领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信用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述文件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依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考查民办职介机构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行政级别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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