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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人字[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厅、局、室)、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从总局领导开始,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经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

  基层处于市场监管执法的一线,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主要力量,是服务人民群众、树立良好工商形象的重要窗口。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工作,带动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重视基层,关心基层,促进基层全面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是指总局领导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所确定的基层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密切与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点带面,科学指导基层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建立和落实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坚持以人为本,围绕落实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队伍,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把握基层工作发展趋势,切实增强指导基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联系单位的确定及联系内容
  (一)联系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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