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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3号)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主 席 尤 权

二○○七年四月十日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第三条 编制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第六条 电力监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统一称为“××××××监管报告”;
  (二)监管依据,即实施监管所依据的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三)基本情况,包括监管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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