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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我们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应当遵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治贿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实际,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对具体案件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宽和严都要有法律依据。对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和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突破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弄虚作假掩盖违法问题的,交待问题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毁灭证据、抗拒查处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治理商业贿赂各成员单位认识不一致,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省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其协调后,再行处理。
  (四)积极拓展执法领域,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是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这些领域所发生的案件往往都是大案、要案。目前,工商机关除了医药购销、出版发行等领域外,查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案件相对较少。下一步,工商机关要在众多领域中尽快打开突破口,解决制约查办案件的“瓶颈”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有效执法途径和办案模式,力争使查处这一类案件的难点得到突破。
  (五)加强沟通协作,搞好综合治理。要在中央纪委的领导下,注意加强与检察、公安、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等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共同研究、会诊与协调。要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对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商业贿赂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齐心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开展好专项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也要加强横向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案情和其他情况,充分发挥整体优势。
  (六)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筑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努力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可以借鉴一些省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突出的地市局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经验,进一步调动工商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下面我借此机会就进一步推动公平交易执法工作,讲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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