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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统计评比(评选)中获得前三名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六)揭发、检举、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四十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一年内二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的。

  (五)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拒绝提供、提供虚假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九)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安排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对统计机构、统计监察人员发出的统计监察查询书拒绝答复或拒绝在统计监察记录上签字的。

  (十一)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第四十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负责人,由上级统计主管机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其上级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包庇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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