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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四)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

  第三十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考核、统计报表工作考评、统计分析报告评选等制度,根据考核、考评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四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质量责任,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对统计工作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加强对涉及运输生产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清算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监控,确保数据准确。

  第四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及作出给予经济处罚的决定和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主管统计机构。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铁路统计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铁路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铁路行业统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统一协调实施。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化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铁路统计信息化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统计标准,强化数据集成,整合系统资源,逐步实现信息采集自动化、数据管理仓储化、系统应用网络化、统计产品多样化,推进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障铁路行业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由铁路行业统计主管机构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调查体系,改进和加强统计教育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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