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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
(第38号)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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