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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临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鉴于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业务量不断增大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设立银行监管四部,为银临会的内设机构。银行监管四部成立后,将原由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入银行管四部。现将银行监管四部成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监管四部职责是依据有关法规,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具体职责如下:(一)配合政策法规部,拟订被监管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慎风险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二)审核被监管机构章程、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立和变更、股权变更等事项;颁(换)发金融许可证;审核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直接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同时负责制订全国性现场检查计划、方案。(四)指导银监局制定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五)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对其资金运营情况、资产质量及经营管理质量作出评价,定期写出监管报告,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六)结合风险监管对被监管机构的改革、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和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七)检查被监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八)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经济金融发展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银行监管四部设置六个处室,分别是:综合处、市场准入处、非现场监管处、政策性银行现场检查处、邮政储蓄机构现场检查处、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处。
  三、工作机制。银行监管四部应与会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密切合作开展工作,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沟通情况。会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应根据银行监管四部的职责向银行监管四部抄送、报送必要的相关文件;各银监局应银行监管四部指导下,做好辖内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及时向银行监管四部反映监管中的情况,提出政策建议;银行监管四部应及时整理收集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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