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为保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拿出3200万元支持地方政府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区(县)政府也从财政挤出资金,用于煤矿关闭的补助,如长寿县挤出605万元,对关闭的4个证照齐全的煤矿予以经济补偿。
四、四川省成都市
成都市积极鼓励小煤矿有序退出,制定了《关于小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和关井压产工作经费补贴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在“三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半年主动关闭的,市政府给予每个矿20万元的补助,在2008年6月底前自愿关闭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矿井,市政府给予每矿40万元的补助;同时,市政府要求有关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小煤矿退出、转产投资非煤产业的相关政策。
彭州市政府出台了支持煤矿投资者关闭煤矿投资非矿产业若干优惠政策,对主动关闭的合法煤矿企业,按煤矿生产能力和关闭先后按最高65万元/矿的标准予以补偿,并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的合法煤矿企业转产新办的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在用地、规费、财政、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于积极做好合法煤矿主动关闭、转产工作的产煤镇,市财政每年按5万元/矿的标准增加转移支付。
五、河北省邯郸市
邯郸市把关闭煤矿工作列为安全生产考核的否决指标,并制定了关闭矿井工作的奖罚办法。规定:对超额完成年度关井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多关闭一个矿井,奖励县(市、区)政府5万元;对完不成任务的,每少关1个矿井罚款县(市、区)政府50万元。对于2007年的关井任务,凡在2006年后两个月完成的或超额完成的,按每关闭一个矿20万元标准对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在2007年一季度完成的,按15万元奖励;在2007年二季度完成的,按10万元奖励;在三季度完成的,按5万元奖励;在四季度完成的,不奖不罚。而对于因关闭矿井达不到标准导致非法开采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每发现1处处罚县(市、区)政府50万元。
邯郸市各县(市、区)政府为确保2006年关井任务的提前完成,也对有关部门、乡镇和企业相应制定了奖励制度,其中武安市从市财政列专项资金1853万元用于关闭矿井奖励和补贴;磁县对主动申请关闭的煤矿给予15至30万元经济补偿;邯郸县对“六证齐全”、采矿许可证未到期而提前关闭的矿井,按采矿许可证到期时间倒计时,提前关闭一天奖1000元,县财政拿出300万元支付关闭、停产时期的工人工资,顺利遣散煤矿工人,保持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