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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雷曼兄弟资产管理(欧洲)有限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顾问资格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雷曼兄弟资产管理(欧洲)有限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顾问资格的函
(证监基金字[2006]162号)


雷曼兄弟资产管理(欧洲)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顾问资格申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核准你公司QDII投资顾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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