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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来源;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的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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