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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二)功理健康科学;
  (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
  (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者的身份证明;
  (三)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
  (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
  (六)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
  (七)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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