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1990年8月《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加强了对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为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日常监督工作抓得不紧;个别地方发证时把关不严,发证过多过滥;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较严重,特别是自行改变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造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将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严格按规定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为此,各地要在近期内,按照
《办法》的规定,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验证。验证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于今年7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二、各地应按照《关于
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259号]的要求,每半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严禁非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承揽印制商标标识。各地在每年进行商标违法案件统计时,同时报送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数字统计及情况分析。
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
《办法》第
五条予以修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统一的样本印制,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