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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
 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94)财工字第42号 1994年3月2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其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2.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后作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扣除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的余额,交纳增值税。但企业购进的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作为待处理财产损失处理。
  3.企业1994年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
  4.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仍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5.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实行简易办法的,销售收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后确定。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以及相关的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财务处理,仍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关于各项建设基金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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