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证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国内贸易部政策体制法规司
关于发放《商品流通企业法律
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 内贸政体(法)
字〔1994〕第15号)
《
商品流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1994年3月1日由国内贸易部发布。该
《办法》规定,在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中实行《商品流通企业法律顾问证》制度,现将发放该证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流通企业法律顾问证》是国内贸易部系统(包括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各级主管部门各类商品流通、饮食服务、商办工业企业)的法律顾问人员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依法行使法律顾问权利的证件,其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凭此证,法律顾问人员除享有
《办法》第
18条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在参加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时向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系统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因此,该证只发给那些具备
《办法》第
15条规定的法律顾问人员任职条件,并被所在单位正式聘任的和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顾问人员(包括专职或兼职)。对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员应按
《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重新审核,凡未经脱产参加法律专业培训的,均应经省级以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