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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若干意见

  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以及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企业需求,运用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体现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和责任性,即积极开拓服务市场,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国家科委在规划和政策方面进行宏观指导。在起步阶段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试点示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国家科委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由省市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地、市、县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市科委归口管理。
  四、工作方针和目标
  “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各地、各部门应在客观需要及自身条件成熟时再兴办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可采取先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的办法。
  “因地制宜、多种模式”。生产力促进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
  “新建与改造结合”。生产力促进中心可以新建,也可以利用已有的事业机构,经过充实和改造,使之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具备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本功能。
  “边建设,边服务”。生产力促进中心起步阶段要在抓紧建设的同时,抓住一批紧密联系的企业,开展一批见效快的服务项目;要逐步完善服务内容,建立健全服务网络;要利用社会上各种科技开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和有关专家,建立自己的服务支持系统。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目标是:在地方不同层次和重点行业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并向网络化发展,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做出切实的贡献。
  五、措施
  各级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指导,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积极争取各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使之成为依靠科技振兴地方和行业经济的重要措施。
  加强人才培训。当前最重要的是对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员及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国家科委利用各种渠道。开展上述工作。
  增加资金投入。对于新组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在其起步阶段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帮助其建立基本服务手段和条件。
  加强跟踪研究,大胆开拓创新,不断完善促进其发展的方针、政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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