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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
 的补充规定
 ((93)国科发高字342号 1993年6月10日)


  为了加强国家对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性研究的支持,攀登世界科学技术高峰,为迅速发展工程技术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趋势,决定在攀登计划中增加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是攀登计划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立项办法。
  一、立项要求
  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程与技术科学的基本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必须属于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的前沿或关键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对工程与技术科学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的工程技术向更高水平发展;
  对开拓新兴工程技术领域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
  有利于促进我国主要产业的技术进步或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研究项目要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应用前景,并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物质条件。
  研究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队伍,能够发挥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合作的优势。
  二、立项程序
  1、国家科委公布攀登计划中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立项要求。
  2、有关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立项要求,组织专家提出项目的建设,专家个人或集体也可提出项目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评议后,择优向国家科委推荐。
  3、项目评审工作步骤
  第一步 组成专家工作小组。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工作的战略布局,通过通讯评议等形式,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建议进行分析、筛选和综合,提出立项名单报国家科委审定。
  第二步 根据国家科委下达的立项名单,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逐项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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