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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家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第十条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殖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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