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废止)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财政部关于发布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鉴联〔1994〕78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利用建立正常的投资秩序,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国家商检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至所属地区商检局、财政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财 政 部
一九九四三月十八日
附件: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商检局、财政部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适应我国引进外资的需要,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三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鉴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各地商检局)负责管理和办理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各地商检局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财产鉴定所及其对外合作、合资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