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
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试行有偿招标。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通知(试行)》(〔1994〕外经贸管发135号)和《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公告》(1994第2号)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试行招标的商品为:原木、人参、轻重烧镁、氟石块(粉)、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棉漂布、蜂蜜、大蒜、蔺草及制品、甘草制品。
凡试行配额招标的商品,从4月1日起,发证机关调整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详见附件)。
二、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包括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及“三资企业”等各种贸易方式)。凡在4月1日前领取的上述招标商品向任何国家(地区)出口的许可证,有效期一律到3月31日止。到3月31日执行不完的,可在4月15日前将旧证退原发证机关,其剩余配额数量由原发证机关统计后移交给新发证机关,企业可到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从4月1日起,对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各海关凭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各发证机关在发放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规定,凭(一)中标企业名单;(二)企业中标数量;(三)协调价格;(四)中标配额的国别和地区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在京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外贸(工贸)总公司,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易货贸易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均向所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所有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