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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
  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第三章 工程咨询单位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个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认真负责地为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客户服务。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一、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成果,不受外来干预;
  二、按合同从委托方获取完成咨询任务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加入工程咨询协会。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工程咨询单位的等级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审批单位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对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发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可简化审批手续,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和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复评。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国内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涉外工程咨询收费参照国际通用的计费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计取。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通过投标中标或接受委托承揽业务后,应依法与客户签订咨询合同(或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签定;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条款由当事人约定。涉外项目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款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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