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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为,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第四条 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工程咨询业务。
  第五条 工程咨询行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 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
  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
  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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