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08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