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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08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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