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