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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第10号 1994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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