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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二年期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和购买办法

一九九四年二年期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和购买办法



  为便于国债发行和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就发行和购买一九九四年二年期、三年期国库券制定办法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从4月1日起发行,5月31日结束。二年期国库券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券面,发行结束后两个月即可上市转让。居民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可到各证券经营机构、国债服务部、银行储蓄网点和邮政储蓄网点购买。
  二、为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国家鼓励群众将持有的今年7月1日到期的1991的发行的国库券(三年期)和1989年发行的特种国债(五年期)兑付后,继续购买今年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即“以旧换新”)。凡持有上述到期国债券,愿意“以旧换新”者,可提前从今年4月1日起兑付,并给予在原国债券利率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付息的优惠(即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由原定10%,提高为11%;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由原定15%,提高为16%)。换购新国债后,按规定的新国债利率计息(即二年期13%)。1991年国库券以旧换新的日期为1994年4月1日到5月31日,1989年特种国债以旧换新的日期为4月1日到5月15日。不办理以旧换新的到期国债券,仍按原定的兑付时间(国库券7月1日—9月30日;特种国债6月1日—9月30日)和原定的利率办理兑付。上述两种兑付形式,由持券人自由选择。
  三、一九九四年三年期国库券,从4月1日起发行,6月30日结束,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承购包销后向社会公开发售。三年期国库券采用国库券收款凭证发行。居民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可到上述银行的任何储蓄网点购买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期内购买,按三年期限开具凭证;发行期结束后购买,按购买日至1997年6月30日开具凭证。
  四、三年期国库券不上市转让,但可以记名挂失,发行结束后,购买者如需要提前兑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的银行网点兑取现金。三年期国库券从购买之日起计息。持满三年到期兑付的,银行按年利率13.96%计付利息并予保值。三年期国库券提前兑取的计息办法是:持有期(从计息日算起)不满半年的,付给本金,不计利息;持有期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9.54%付息;持有期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11.52%付息;持有期超过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2.60%付息。计息期按购买人实际持券天数计算。三年期国库券持满三年兑付时不收手续费,提前兑付时按本金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对于客户提前兑付的这部分国库券,其他客户仍可以购买,并按实际持有天数和上述计息水平计付利息。
  五、以上国库券均采用单利方法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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