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4.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5.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6.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处罚;
7.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二)管理职能:
1.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
《专利法》,普及专利知识;
2.组织协调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研究专利对策,拟订专利工作计划、规划。
4.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及化工行业技术引进项目和产品、技术进出口中与有关专利工作;
5.指导化工专利服务中心及其他专利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6.组织协调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考核;
7.组织管理专利技术实施,并监督落实
《专利法》规定的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措施;
8.审查化工行业各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接受向国内其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备案;
9.组织协调利用专利文献的工作;
10.负责专利信息交流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专利管理人员参照第五条管理职能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七条 化工行业各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
专利代理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八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申请、维护、终止等有关工作,维护本单位的专利权。
第九条 化工行业各单位及职工都要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害。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包括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
《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他人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