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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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