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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试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向上一级的有关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替代手工记帐会计科目代码和其它有关代码及编制说明;
  (三)试运行简况及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
  (四)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审批单位经审核同意申请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应给予正式批复,下一级分局应用同时抄报上一级局。

第六章 会计核算资料的生成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已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帐簿报表以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属于日记帐性质的要求每天打印,一般帐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
  第二十一条 现金、银行存款帐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装订。在据以登记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数据已存贮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记帐凭证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在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已存贮在计算机内的条件下,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二条 存有会计信息的磁性介质及其它介质,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
  第二十三条 会计电脑化系统开发的全套文档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3年。对实际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要建立使用情况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0年9月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概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可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办法的原则下,可作适当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维护规则,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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