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事实、复审纠正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复审纠正的内容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本复审决定书自文到之日起即属生效,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在文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
| 本格式是对已处理单位案件的复审。
“或......”指不是依据《细则》所作出的复审决定。
本复审决定书需有一份交当事单位,一份抄报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其它由作出复审决定书的外汇管理机关留存。如是上级外汇管理机关直接作出的复审决定书,还需抄送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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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十一(之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
[ ] 汇管简字 第 号
处 罚 决 定 书
(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其它要求。)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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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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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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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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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
注:
| 本格式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或......”指不是依据《细则》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格式一式四联,此联为分局留底用,其它三联省略各级签字一栏,即同其它处罚决定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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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十一(之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
[ ] 汇管简字第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