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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调剂市场管理规定

外汇调剂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2月6日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4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调剂业务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
  外汇调剂中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下的经营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
  第五条 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外汇调剂中心职责为:
  (1)组织市场交易;
  (2)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
  (3)办理成交;
  (4)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
  (5)提供信息和服务;
  (6)编报外汇调剂的统计报表和市场情况分析;
  (7)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调剂中心可开办人民币与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货币间的外汇交易业务。外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买卖。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下列外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捐赠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
  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符合调剂外汇用汇投向指导序列的用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
  第十条 个人外汇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代理客户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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