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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签证费和认证费的规定[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签证费和认证费的规定
 (1990年1月22日 [90]汇管管字第42号)


外交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加强签证费和认证费的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含法人)收取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应计收人民币。
  二、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将收入的人民币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兑成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时,须出具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函及每笔费用的收据或一份明细清单,包括申请人姓名、护照号码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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