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签证费和认证费的规定
(1990年1月22日 [90]汇管管字第42号)
外交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加强签证费和认证费的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含法人)收取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应计收人民币。
二、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将收入的人民币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兑成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时,须出具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函及每笔费用的收据或一份明细清单,包括申请人姓名、护照号码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