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评机关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时,提前一个月通知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考评所需的有关资料。考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评。被考评金融机构须按考评机关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为考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考评结束后,由考评机关将考评结论通知被考评金融机构及其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被考核机构对考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考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考评机关申述理由。考评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考评结论。
第十二条 被考评金融机构不按要求向考评机关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面、不真实,致使考评工作无法进行,考评机关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评机关不对外公布考评结论,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门提供考评结论。被考评金融机构未经考评机关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单位提供考评结论。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须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评结论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考评结论须包括对被考评对象的评定分数、级别及对外汇业务经营存在问题的考评对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
附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方法
一、考评规则
1.外汇业务考评的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考评级别高低与综合评分的换算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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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级别 │ 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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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 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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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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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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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级 │ 50-60
───────────────┼────────────────────
D2级 │ 40-50
───────────────┼────────────────────
D3级 │ 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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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考核指标评分亦采用百分制,每项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指标
评分通过相应的权数换算为综合评分。各考核指标评分换算为综合评分的权数和换
算关系为:
以各考核指标得满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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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得分 │换算为综合评 │换算为综合评
│ │ 分权数 │ 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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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比率 │ 100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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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期资产回收率 │ 100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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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比率 │ 10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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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保证率 │ 10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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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动比率 │ 10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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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速动比率 │ 10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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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长期适合比率│ 10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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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资产收益率 │ 10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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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本盈利率 │ 10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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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 │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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