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
(商财字〔2007〕5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根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财办综〔2006〕102号,见附件1)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此次非税收入项目调查对象为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及所属企业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我部机关后勤服务费、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经营性收入、各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均纳入此次调查范围。
二、非税收入项目调查方式
请各单位根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并结合财政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表三:执收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2、附件3),部财务司汇总后统一报送财政部。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清查,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本单位及各级下属单位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EXCEL电子表格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部财务司(预算管理处)。其中,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需将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
联系人:杜 星 电话:65198428 传真:65198947
电子邮箱:duxing@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略)
2.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填报要求
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填报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2:
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填报要求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加快“金财工程”非税收入政策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全国非税收入项目库,根据财办综[2006]102号文件精神,在对各中央单位所报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全面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单位非税收入项目,填报相关表格。现将有关填报要求说明如下:
(一)本套报表共四张。表一为“部门项目总表”,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文件批准的项目填报。表二为“部门分级次项目汇总表”,由主管部门根据机关及下属单位填报的“执收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明细表”(表三)汇总填报。表三为“执收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明细表”,由各具体执收单位据实填报。表四为“部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基本情况汇总填报。
(二)各部门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表格不够时自行接续),报纸质报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批准文件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财政部综合司,EXCEL电子表格同时发送至czbxmk2007@126.com邮箱中。
(三)本套报表的电子文本在czbxmk200700@126.com邮箱中,各部门可自行下载(密码:123456;注意!请勿删除)。
联系电话:010-68551833、010-68551946
联系人:陈智刚
附:
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表一:部门项目总表)
填报部门(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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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和收入项目名称 │ 批准文号 │管理方式│批准级次│二级子项名称│三级子项名称│ ...... │计价单位│标准下限│标准上限│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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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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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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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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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政府性基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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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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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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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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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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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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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彩票公益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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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罚没收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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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捐赠收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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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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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主管部门与地方分成收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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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收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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