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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失效]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
  2.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还款能力可靠,并能提供外汇管理局同意其用外汇收入归还贷款的文件;
  4.项目贷款还必须具备: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
  (二)经本行审查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
  (四)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
  (五)税务部门的有关意见;
  5.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抵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商品创汇还款的,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经开户建设银行审核由借、贷及担保三方同意后,鉴订《外汇借款合同》,据以明确有关经济权责。

第五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按未用或超用部分应按合同规定收取承担费。

  第十条 实际贷款超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及时向开户建设银行提供项目进度、贷款使用等情况,以及有关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开户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项目,开户建设银行应参与对外洽谈,在选择货币种类、支付方式及负债管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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