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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4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1988年4月19日 (88)建总外字第29号)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效地运用本行筹集的外币存款,促进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资金短缺时,都可以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短期外汇贷款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设备购置、劳务输出以及国内房地产开发等所需要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企业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旅游设备、用具购置,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所需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在生产、贸易中所需短期外汇周转资金;
  6.现有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所需的外汇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短期外汇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第一笔用汇日算起到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报经总行批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按固定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贷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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