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按照《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尽快开展整治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下发实施方案时,要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在制定本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开展整治工作中,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断把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督促和指导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抓住重点、强化基础,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每个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书面报告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整治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后,要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在《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整治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计划和任务的,要说明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附件: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根据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结合近年来各地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进一步推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摸清化工企业和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以下简称专用区域)数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化工企业加强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实施停产和关闭,促使一批化工企业转产、兼并和搬迁;清理在建和拟建的化工项目(系指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督促化工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