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专门的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和电脑系统;
(五)建有完善的专项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五、保险公司开发的电销专用产品应当由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报送电销专用产品申请材料,除应满足《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销专用产品业务规划及开办区域;
(二)电销运营场所、运营设施、电脑系统及业务流程说明;
(三)电销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说明,包括电销人员管理、培训、呼出管理、质量监控、客户信息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内容;
(四)电销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
(五)电销专用服务号码;
(六)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关于电销专用产品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开办电销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运营场所等进行验收。中国保监会也可以委托保监局开展此项验收工作。
七、保险公司应当在电销专用产品获准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电销专用产品销售地区的保监局报告。
八、保险公司修改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的,应当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报送材料按《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公司在管理电销专用产品各个环节中,应建立以下内控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一)建立电销业务专用电脑系统和电话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管控、交易确认、数据存储和信息管理等功能,并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
(二)建立电销人员管理制度,对电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保险公司应与电销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加强业务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电话语言规范、销售行为规范、电销专用产品的条款费率、核保政策、理赔处理、营销流程与规范、电脑系统操作、客户服务、合规经营和诚信教育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