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财务决算重大事项的审核
  各中央企业在确保基础数据资料质量的前提下,应组织力量对财务决算涉及的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一是经营成果情况,重点审核子企业是否存在收入与成本费用确认不合理而影响经营成果真实性,是否存在利用期初数调整调节年度间经营成果,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调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等手段调节当期经营成果,以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的未调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其对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二是利润分配情况,重点审核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及国资委的要求,分配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遵循“同股同权”原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等;三是金融及衍生品投资业务情况,重点审核子企业金融及衍生品投资的规模变化、投资效益情况,投资规模是否超过企业承受能力,资金来源是否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企业内部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情况等;四是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点审核境外子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变动情况,境外投资规模变化、投资效益情况,境外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编报与审计质量情况;五是资产损失管理情况,重点审核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人为调节经营成果的情况,是否存在潜亏挂账,以及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销案情况等;六是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等特殊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情况,重点审核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转表,合并报表编制中是否按规定对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差异进行了调整;七是有关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审核子企业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反映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及时整改。
  五、做好财务决算有关清算确认事项的审核
  根据国资委统一工作安排,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年度与任期业绩考核财务指标和工效挂钩财务指标的清算确认工作均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范围。为保证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中央企业应当做好以下专项监管工作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一是要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层层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期初数变动是否合理,客观增减因素是否符合规定,证据资料是否齐全,保值增值率计算是否准确等;二是要依据国资委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对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和审核,重点审核工效挂钩范围、工效挂钩基数是否与批复方案一致,工资总额统计是否准确、新增效益工资计算是否正确等;三是对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和审核,重点检查业绩考核各项财务指标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的特殊调整因素,是否存在任期业绩考核指标的年度间调整及其他特殊调整因素等。
  六、做好财务决算审计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