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管委会办公室配置人员负责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 国家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电影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和收支决算,经广电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负责对省级管委会电影专项资金的返还;
3.核拨经批准的项目资金;
4.对省级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上缴。
2.审核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和上报。
3.编制本级电影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经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国家管委会备案,并按经批准的预算核拨项目资金。
4.负责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电影专项资金在本地区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书面报告。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并于收到资金后当日内将资金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就地入库”,“预算科目”栏填写“8205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征收电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地方政府已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省级管委会应按照地方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广电总局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缴按照中央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管委会依据各省份上缴数额的40%按季返还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用。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资助城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
2.资助城市影院更新改造;